静昇研究丨商事案件司法审判监管化趋势———以商业银行为视角
来源:未知 作者:匿名
金融审判工作,对于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金融审判能够正确认定金融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审慎对待金融创新,将避免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金融审判的底线

本文作者

 张慧君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精英律师

金融证券与保险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一、 “强监管”时代的到来

自金融危机以来,随着经济下行,金融混业经营及分业监管的弊端逐渐显现,金融乱象频发,影子银行的快速膨胀使得金融风险不断积累和暴露,违法违规问题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与经济的良性循环,并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金融安全。


在这样的背景下,自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开始,我国开始着力防控资产泡沫,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以银行金融业为代表的金融业务“强监管”的时代由此到来,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专项治理活动——“三三四十”。

自2017年3月份以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先后开展银行业“ 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5号】、“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6号】、“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53号】、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号等专项治理活动,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2. 金融监管机制改革。

2018年银保监会成立,开启了金融监管“一行两会”的新格局;2023年在银保监会的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金融创新不断推进、业务交叉型产品不断出现的局面下,建立健全协调统一的监管体系,能够进一步防范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

3.监管文件的出台。

2018年04月27日、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多部门联合颁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其内容涉及统一监管标准,消除多层嵌套、减少监管套利,打破刚性兑付,规范资金池、降低期限错配、减少流动性风险。资管新规的颁布实施,推动了我国金融行业转型发展、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的顶层设计,深刻影响我国金融未来的发展方向。


随后,一系列监管文件相继出台,如“理财新规”、“互联网贷款新规”、“信贷资产分类新规”、“信用卡新规”、“票据新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强监管向纵深领域开展;

4.金融处罚力度持高位态势。

根据查询,过去三年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罚款金额高达到数十亿,且屡屡爆出巨额罚单。


综上,以银行金融业务为首的金融监管,呈现出依法从严,高压态势不减,精准打进强化重点领域监管等特点,我国金融行业迎来了强监管时代。

二、我国商事金融审判呈现出监管化趋势

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时代背景下,金融商事审判也在面临严峻的挑战:


1.事实查明,多层嵌套、多层交易架构、通道业务的大量存在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造成一定障碍;


2.行为定性,为寻求监管套利,商事交易主体往往采取虚伪意思表示的方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增加了法院准确认定行为性质的难度;


3. 效力认定,之前被认为并不违法的某些业务如通道业务、资金池业务、委贷等业务,在强监管的背景下可能面临着违规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型案件时,如果一味的贯彻原有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标准,无视新的监管政策要求,则不符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目的,与维护金融秩序的理念不符;但如果贸然认定无效,又可能影响正常的商事交易及安排。


4. 案件处理,由于经济下行的趋势和“打破刚兑”等一系列政策的贯彻执行,金融领域个案往往会引发行业的系列案件、共同诉讼,甚至会引起刑民交叉问题,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因此,在强监管背景下,金融商事审判要更加注重与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司法对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作用,与监管机构及政策实现有效互动,司法审判也逐渐呈现出一定的监管化趋势。


对此,我们认为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法院通过裁判说理

通过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公序良俗等实现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使得司法审判结果与金融监管态度趋于一致。如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诉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2017)最高法民终529号)中,人民法院即认为尽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在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但违反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与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一样的法律后果,同时还将出现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包括众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后果,并注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其无效。


对此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会议纪要”),人民法院再次强调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2.穿透式审判思维的逐步运用

《资管新规》中首先提出了“穿透式监管”的概念,即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应向上识别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底层资产,随后在 “九民会议纪要”中,人民法院也明确提出要注意处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因此,《资管新规》中有关穿透式监管的规定通过“九民会议纪要”中的穿透式审判原则进而影响商事金融案件纠纷中有关法律关系和合同性质的判断。


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豫民终801号案件中即认为通道业务系各方主体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法律行为,各方主体的真实意思是鹤壁农商银行向普乐泰科技公司提供贷款,故鹤壁农商银行与普乐泰科技公司之间成立金融借款合同关系。鹤壁农商银行向普乐泰科技公司提供贷款的行为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并无无效的事由,故普乐泰科技公司等九位上诉人关于案涉《信托贷款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即认为本案并非信托贷款法律关系而系直接的贷款关系。


本案判决时间在2020年年中,此时仍处于《资管新规》过渡期内,且此时已出台的《九民纪要》亦规定在过渡期内对于通道业务的效力通常予以认可。不过本案人民法院并未采用《九民纪要》的思路,而是基于《民法总则》第146条,采用穿透视审判思维,直接认定通道业务属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而穿透至底层的借款关系。

3. 保兑或者刚兑条款无效

根据九民会议纪要,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实务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但不管形式如何,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均应认定无效。

4.通道业务的效力认定

“资管新规”中明确“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同时“资管新规”也在第29条明确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对此,九民会议纪要明确在过渡期内,对通道业务中存在的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或者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等信托业务,如果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一方以信托目的违法违规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同时对于过渡期满后的违规通道业务的效力认定则并未加以阐述。


对此,目前司法实务中的态度尚不明确,但从相关案例中如(2016)最高法民终第215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即在判决中特别强调了“资管新规”对于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提出了具体的规范要求,而本案当事人的交易即存在拉长交易链条,增加产品的复杂性之情形,可能导致监管部门无法监控最终投资者,对交易风险难以穿透核查,不符合新规的要求,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规范开展业务。因此本人认为,在强监管的大背景下,过渡期后的违规通道业务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将会大幅提高。

5. 在民法典中于以体现

在民法典第153条中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外,特别强调了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将违反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法律后果在民法典这一宪章性法典中予以体现。

三、总结

金融审判工作,对于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金融审判能够正确认定金融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审慎对待金融创新,将避免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金融审判的底线。因此,在当前强监管的的时代背景下,商事金融审判也避不可免的受到金融监管政策的影响,出现监管化趋势。但我们也应当注意,金融监管政策具有很强的阶段性、特定性,会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阶段不断变动,而司法审判则需要寻求稳定、统一裁判标准,如何妥善处理二者之间的矛盾以维护我国司法公信力以及公平公正,将成为下一个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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