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
张秋松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引言:全球贸易秩序重构中的法律博弈
当前中美关税冲突已突破传统贸易战范畴,演变为国际经济治理体系的系统性博弈。2025年4月10日,美国政府以“对等关税”为名单方面宣布对中国加征关税125%,这一举措严重扰乱了全球贸易秩序。作为回应,中国采取反制措施,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84%的关税,并将多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清单。
在此背景下,中国企业面临的不仅是简单的关税成本增加,更是国际商事规则解释权争夺、跨境法律风险叠加的复合型挑战。构建具有前瞻性的法律防御体系,需立足国际法框架,统筹国内法治与国际规则互动。
一、关税冲击下涉外贸易的现实场景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CIF条款,卖方承担至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但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转移。在CIF术语下,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输至目的港,卖方有权在提交提单和保险单时获得价款。进口关税仍由买方承担,即若卖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包税条款”,则承担关税亦系买方的责任。这种风险分配机制导致我国出口商面临《民法典》第509条规定的"合同履行成本异常增加"风险。
二、国际贸易合同履行中救济规则的综合运用
(一)预期违约制度的主动防御
根据《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可中止履行,且在履行期届满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2023年深圳国际仲裁院第0382号裁决确立"三步认定法":1)债务人信用评级降至BB级以下;2)进口国海关数据连续3个月下降超30%;3)第三方支付机构出具风险预警。该案中仲裁庭支持出口商暂停交付价值850万美元的电子产品。
(二)不安抗辩权的证据收集
根据《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可以中止履行。涉外贸易中有效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构建"证据体系":
1)进口国海关发布的正式加税公告;
2)专业机构出具的行业风险报告;
3)结算系统显示的付款异常记录;
4)国际商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三)不可抗力的慎审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明确,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民事义务的,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当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最大程度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需要注意的是,若当事人在迟延履行后遭遇不可抗力,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关税调整原则上不构成不可抗力,因不属于不可预测情形。自2018年美国对华商品提高关税以来,双方已经经过多轮博弈,故以关税加征不能预见,作为认定不可抗力的理由,较难获得仲裁支持。
(四)情势变更的精准适用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出现不可预见的非商业风险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于一方合同主体明显不公平。在此种情况下,该主体可以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协商不成,应在合理期限内,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基于公平原则,如解除合同给对方带来损害,也应当向对方作出适当补偿,故情势变更下,各方仍应进行协商及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情势变更适用通常需满足以下三个前提:中美两国的关税政策属于外部行政措施,其制定与实施并非合同当事人所能控制,具有明显的客观性。当关税加征导致企业成本大幅激增,如本次104%的加征幅度,极有可能超出正常商业风险的范畴。以某企业进口美国医疗器械为例,若成本增加30%以上,继续按照原价履行合同,将对企业的利润空间、资金流转等关键财务指标产生严重负面影响,使企业面临经营困境、承受巨额亏损,则更有理由认定构成显失公平。
主张适用情势变更的一方,必须证明该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若在美方已发出行政令或中方已经作出反制措施后,当事人仍然签订对美出口或从美方进口货物的合同,则签约方必然知道相应成本将会增加。在此种情况下,即便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也不能适用情势变更条款。
三、损失控制与价值再造的法律路径
(一)动态止损机制的设计
参照《民法典》第543条合同变更规则,建议在合同中嵌入“关税浮动条款”:以美国对华平均关税税率为基准,适时启动价格调整机制。
(二)替代性履行的合规安排
根据WTO《原产地规则协定》第9条实质性改变转换原产地。该模式需配套《技术协助协议》第4.2条,确保核心专利实施许可不违反《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出口管制合规承诺"。
(三)争端解决机制的优化选择
在仲裁条款设计中,建议采用《新加坡公约》第5条框架下的"调解+仲裁"混合机制:约定60日强制调解期,调解不成自动转入快速仲裁程序(90日内结案)。
结语:规则制胜时代的法律工程学
在中美制度竞争深化的背景下,商事主体需持续动态评估政策风险,借助合理的合同设计、有效的风险转移工具以及完善的争议解决机制,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来,全球贸易环境不确定性将持续增加,企业应更加重视贸易术语的选择、合同条款的细化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应对全球化逆流带来的各种挑战。法律防御体系构建已超越传统风险防控层面,演进为系统性法律工程。
通过将CISG规则解释、WTO争端解决先例、国内法救济程序进行"三位一体"整合,我国企业可构建具有规则塑造力的法律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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