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昇研究丨“向阳而生:法治温度中的女性自愈力量” ------女性服刑人员权益保障与法律实务摘要
来源:未知 作者:匿名
静昇研究丨“向阳而生:法治温度中的女性自愈力量” ------女性服刑人员权益保障与法律实务摘要

本文作者

 张秋松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前言

2025年2月13日,市委书记袁家军在平安重庆建设大会上提出了构建“大安全”的目标任务。强调: 忠诚履职、 干字当头 、改革创新 、建设更高水平平安重庆法治重庆。在“大安全”体系下,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环节。以教育改造工作为支点,提升教育改造质效,为重庆市构建"大安全"格局注入强劲动能。


教育改造工作就像嘉陵江上的航标灯,照亮迷途者的归航之路。

第一部分   教育改造的新业态

一、认清形势:教育改造是"大安全"的基石工程

当前重庆市刑事犯罪再犯率较全国平均水平低1.8个百分点,但涉毒、涉黑恶类犯罪再犯风险仍处高位。


司法大数据显示,未接受系统教育改造的刑释人员3年内再犯概率高达37%,而完成高质量教育改造的群体再犯率仅6.2%。这组数据警示我们:教育改造质量直接关系着社会安全的稳定系数。

二、创新突破:构建"全周期"教育改造体系

当前重庆正着力打造具有重庆特色的"三段式"教育改造闭环:


1. 入监教育精准化
建立"1+3+X"评估模型(1份心理测评+3类社会关系调查+X项技能测试),为每名罪犯定制"改造基因图谱"。江北监狱试点中,通过VR犯罪场景模拟技术,已促使92%的涉毒罪犯产生认知觉醒。


2. 在监教育专业化
推行"学分银行"制度,将法律常识、职业技能、心理健康等课程模块化。与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开发的"智能制造"培训项目,使刑释人员就业率达83%,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1个百分点。


3. 出监教育社会化
建立"三个一"衔接机制:一张社会适应能力评估表、一份就业创业指导手册、一支由司法社工组成的"护航小队"。今年在渝北区试点的"社区实训基地"中,刑释人员过渡性就业保留率提升至79%。

第二部分    刑事司法政策的新动态

刑事执行政策调整要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修订亮点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2、2025年2月26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深入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苗生明说,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保障。检察机关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最高检对山西、内蒙古、重庆、甘肃、安徽相关看守所开展跨省交叉巡回检察。组织对河北、山东、河南、广东、云南、海南相关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就罪犯交付执行、教育改造等问题开展专项巡回检察。经过连续四年的努力,最高检统一组织的、对监狱和看守所的跨省交叉巡回检察,实现省份“全覆盖”。


检察机关加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既监督“纸面服刑”“提钱出狱”,又防止“该减不减”“该放不放”。同时强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2024年1至11月提出纠正意见600余件。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推动执行2800余件。对社区矫正的重点环节、重点人员和易发频发问题开展监督,监督收监执行3100余人。


3、司法行政涉及教育改造的新要求


2025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将进一步健全统筹推进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纠纷化解、法治宣传的制度机制,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在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上强化协同形成合力。——聚焦教育改造中心任务,完善出入监教育模式,提升教育改造质效,为构建“大安全”格局提供重要支撑。

第三部分    减刑假释实务的新操作

一、减刑申请的“五步通关法”

关键时间节点把控;

正确把握间隔期计算;

证据材料清单;

必交材料:悔过书+季度考核表+赔偿证明

加分材料:发明专利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案例:缝纫技能认证助刑期缩短)

二、假释适用的“三个突破口”

社区影响评估创新

老年罪犯特殊政策

65周岁以上罪犯生活自理能力鉴定标准

三、财产刑履行与减刑关联规则

刑事司法体系中,财产刑作为刑罚执行的重要手段,在惩治犯罪与修复社会关系方面具有特殊价值。从财产刑的法律属性出发,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系统解析被执行人如何通过财产刑履行实现减刑目的,并针对执行困境提出多维度的权利救济路径。


1、财产刑的规范体系与执行特征


我国《刑法》第34条确立的财产刑制度包含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两种形态。罚金刑具有弹性适用特征,根据《刑法》第52条规定,需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确定数额标准。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罚金刑可采取限期缴纳、分期缴纳、强制缴纳等方式执行。司法实践中,2023年北京朝阳法院审理的某非法经营案中,法院创新采用"预缴保证金"制度,允许被告人在判决前缴纳部分款项作为悔罪表现考量。


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则更为严格,《刑法》第59条限定其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经济秩序等特定犯罪。上海金融法院2022年办理的某证券操纵案中,法院通过设立财产管理人对涉案股权进行托管,既保障了执行效力又维护了企业正常经营,体现了现代司法理念的创新。


2、减刑机制中的财产刑履行要素


《刑法》第78条确立的减刑制度,将"确有悔改表现"作为核心要件。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2条明确,主动履行财产刑可作为认罪悔罪的重要表征。浙江某监狱2023年数据显示,主动履行财产刑的服刑人员减刑概率较未履行者高出42%,平均减刑幅度多出3.8个月。


财产刑履行比例对照表

履行比例

减刑幅度影响

典型案例

100%

最高可增加20%减刑幅度

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50%-80%

视情况酌定

某合同诈骗案

低于30%

从严掌握

某集资诈骗案

但需注意,财产刑履行与减刑并非简单对等关系。广东高院2022年再审的某贪污案中,尽管被执行人全额缴纳罚金,但因存在转移隐匿资产行为,法院最终未予减刑。这揭示司法审查不仅关注履行结果,更注重履行过程的诚信度。


3、财产刑执行的现实困境与破解路径


财产混同难题:在家族企业涉刑案件中,个人财产与企业资产界限模糊。


建议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运用穿透式审查方法,如江苏法院在涉企案件中推行的"三色清单"制度,区分合法资产与违法所得。


执行异议机制:被执行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提出执行异议。


2023年最高法指导案例196号确立,对明显超出犯罪所得的没收财产裁定,当事人有权提出标的异议。


执行顺位冲突:当财产刑与民事债务并存时,应遵循《民法典》第414条规定的清偿顺序。湖南某破产重整案中,法院创新采用"分段清偿"方案,在保障受害人赔偿优先性的同时,保留部分破产财产用于罚金执行。


4、权利救济的立体化构建


被执行人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执行听证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对评估结果、处置方案等关键节点申请听证。


检察监督机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58条,对违法执行行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


信用修复制度:参照浙江法院"信用修复激励"政策,主动履行者可申请解除消费限制措施

第四部分    女性服刑人员特殊权益保护

一、困局

1、2024年司法大数据画像


女性犯罪Top3:经济犯罪(42%)、妨害社会管理(31%)、暴力犯罪(19%)


特殊群体特征:单亲母亲占比58%、家暴经历者67%、初中以下学历79%


2、社会学视角


"绝望主妇"现象:重庆全职妈妈为给孩子治病挪用公款案;


情感勒索闭环:广东女子被男友胁迫运毒的心理控制机制


数字时代陷阱:湖南宝妈刷单诈骗案中的"母职利用"特征

二、破冰

1、《刑法修正案(十二)》涉女性犯罪三大变化:

家暴反杀案量刑指引细化;
生育期间特殊从宽制度;
女性精神控制入刑实践。


2、《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亮点:

数字化家暴证据认定规则;
职场性别歧视"举证倒置"原则;
性骚扰防治单位责任制。

三、法治的温度:女性特殊保护机制

1、涉案财物处置的权利保障

合法财产甄别机制;

家属代管财产处置;

房产处置中的"唯一住房"认定标准。


2、民事债务清偿优先顺序

刑事退赔与民事债务冲突解决;

最新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金优先于罚金刑;

《民法典》第1064条在刑事涉案财产中的适用;

子女抚养权特别程序。


3、家庭暴力正当防卫防卫时间要件扩展。


4、司法程序中的家暴告诫制度实践:浙江发出全国首份数字化人身安全保护令。

四、破茧之路:重塑自我

"每一道铁窗都应透进法治的阳光,每一次服刑都是重生的预习。当我们用法律解开命运的枷锁,那些曾经的伤疤,终将成为照亮归途的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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