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昇分享 | 成渝金融法院受案类型浅析及其司法实践意义
来源:未知 作者:静昇
9月28日,全国首个跨省域管辖的法院——成渝金融法院正式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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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西持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精英律师

金融证券与保险法律事务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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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全国首个跨省域管辖的法院——成渝金融法院正式揭牌。设立成渝金融法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对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中国特色金融司法体系,维护金融安全,提升我国金融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目前已经出台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成渝金融法院在案件管辖范围及相关司法程序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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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范围: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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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成渝金融法院负责管辖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具体管辖范围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司法解释前,有关案件仍由原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出台后,以最新有关诉讼服务和立案等工作的公告为准)(目前成渝金融法院司法解释暂未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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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信息:成渝金融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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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成渝金融法院对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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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监督:成渝金融法院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依法接受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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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任免:成渝金融法院院长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成渝金融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成渝金融法院院长提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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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受案范围来看,在案件管辖范围方面,成渝金融法院主要对“成渝金融法院专门管辖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部分涉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进行管辖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六类案件,分别是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执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金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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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成渝金融法院的设立,作为继北京、上海金融法院之后设立的全国第一家跨区域金融法院,标志着我国司法实践在审判专业化、审判精细化方面的努力不断成熟并取得了标志性的成就。成渝金融法院的设立对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中国特色金融司法体系,维护金融安全,提升我国金融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成渝金融法院的设立,能够有机统筹融合两地办公办案,构建高效协同、跨域一体金融审判工作机制;可以充分发挥成渝金融法院专门职能作用,推动共建金融法治协同中心,全面提升金融审判实效性、引领性、可预期性;可以充分发挥成渝金融法院辐射引领作用,打造服务西部金融中心司法供给高地,努力营造一流金融法治环境,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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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目前关于成渝法院的司法解释暂未正式颁布,但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成渝金融法院在受案类型将聚焦传统、新型的金融案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纵向深化了受案类型:其涉案业务类型主要包括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同时在案件类型上,主要包括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境内投资者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或者期货交易活动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境内个人或者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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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目前出台的规定明确了成渝金融法院在受案范围中包含了部分涉金融行政案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也对相关类型的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场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北京市并依法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国务院组成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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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看,成渝金融法院是我国司法实践坚持审判专业化、审判精细化的继承和发展结果,在多个层面对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在引领金融市场主体行为、发挥规则创设作用方面,面对金融审判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新类型和疑难复杂问题,实践中金融法院可以通过裁判规则创设来理解和阐释法律,对审判实践积极创新;在突出价值引领作用,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方面,金融法院可以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引导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在监督支持依法行政,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提供服务保障方面,可以对滥用行政权利、消耗行政资源的行为依法进行规制,维护行政许可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部分内容来源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大网、《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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