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昇研究丨自媒体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路径分析
来源:未知 作者:匿名
具体而言,自媒体运营者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这些处理行为与自然人的利益直接相关,与之伴随的侵犯个人信息的现象亟需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本文作者

 王学勇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精英律师

国际商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移动互联网时代,各种各样的自媒体平台纷纷涌现,并快速成为普通民众获取信息的关键渠道之一。自媒体运营者通过自己的自媒体账号,对文字、图片、视频等素材进行加工并发布,一方面实现了社会资讯的快速传播,另一方面不可避免地对相关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具体而言,自媒体运营者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这些处理行为与自然人的利益直接相关,与之伴随的侵犯个人信息的现象亟需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一、自媒体处理个人信息法律规制必要性分析

自媒体不是法外之地,自媒体经营者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行为,必须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自媒体个人信息处理者处于相对强势地位,其在处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及处理方式,这些处理行为一旦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极易侵害个人信息权益。

(一)自媒体运营者为追求流量与关注度,不当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屡禁不止

流量与关注度决定了自媒体账号的生死存亡与商业变现程度,运营自媒体的过程,本质上是对信息的搜集、加工、再创造与传播的过程。为了增加流量与关注度,博取更多的眼球并快速商业变现,自媒体对收集和运用个人信息有极其高涨的热情,甚至不惜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与生活安宁,故意歪曲解读相关信息、不当使用个人信息、曝光他人隐私甚至网络暴力的行为呈愈演愈烈之势。

(二)自媒体不当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会对信息主体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而自媒体根据自身账号的定位、受众群体、运营目的,自主决定对个人信息的加工、使用方式。在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剪裁、加工的过程中,难免会受到个人价值观、感情、认知水平、营利意图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其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信息主体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很有可能导致信息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引发社会舆情、干扰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对自媒体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加强监管,不仅法律上可行,而且很有必要。

(三)自媒体个人信息处理者和信息主体间的地位不平等,自媒体运营者居于优势地位,应接受主管部门及社会大众的监督

自然人作为信息主体,虽然对个人信息拥有天然的正当性权利,但一旦这种个人信息被自媒体运营者收集并使用,自然人很难获悉自媒体运营者的真实身份,是否有侵权的故意,是否通过自己的个人信息获利及获利大小。这种情况下,个人信息处理者和信息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自媒体运营者一方处于强势地位,信息主体处于弱势地位;两者的举证能力也有很大的差异,自然人很难证明信息处理者的主观过错,并存在举证的客观障碍,双方实质上是一种持续的不平等的信息关系。因此,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自媒体运营者有必要承受更多的监管措施并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

二、自媒体处理个人信息法律规制路径分析

基于上述原因,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强对自媒体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监管,另一方面,自媒体平台及自媒体运营者应当强化自身的合规意识,正当合理地处理个人信息。具体而言:

(一)国家网信部门等专门承担个人信息保护职能的机构,应当加强对自媒体平台及自媒体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监管

针对当前突出的自媒体处理个人信息存在的问题,网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贯彻落实,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约谈权、查阅复制权、现场调查权、合规审计权等法定权力,查处违规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履行职责中,对自媒体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有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责令相关应用程序暂停或终止对自媒体运营者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可由相关部门给予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者进行罚款和禁止从业等处罚,并可依法记入信用档案,予以公示。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改革自媒体平台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强化其合规义务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同意权。自媒体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但要合法、正当、必要、诚信,最关键的是要告知信息主体并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即“告知同意规则”。这一规则的关键在于告知,告知的目的是保障自然人的知情权,在信息主体自愿、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合理处理其个人信息。


遗憾的是,目前,微博、微信、抖音、快手等主流网络自媒体平台,对于个人用户创建账号进行运营的告知方式过于简单化、模式化,内容宽泛、含糊而机械,达不到告知的实际效果。网络平台采用勾选是否同意的简单方式,利用泛泛的格式电子合同,让自媒体运营者进行勾选,达不到告知的目的,建议改革自媒体平台的功能板块,确保自媒体平台对自媒体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的实效,分层分类对自媒体运营者履行告知义务。

(三)加强对自媒体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特殊限制

自媒体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不仅关涉公民个人的人格权益,而且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影响外交关系、政府形象、国家安全等,应当加以特殊的限制与监管。考虑到自媒体运营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导致的损害后果不可逆,自媒体运营者应当单独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严格在其告知的目的和范围内审慎处理与使用敏感个人信息;紧急情况下,网络平台或监管部门有权责令自媒体运营者立即删除相关信息。


基于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特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划归为敏感信息的范畴,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心理易受外界网络评价之影响,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运营的自媒体外,其它自媒体运营者一律不得处理未成年人之个人信息,无论未成年人本人是否允准该处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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