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昇研究丨新《行政复议法》亮点评析及适用建议
来源:未知 作者:匿名
本文旨在对新《行政复议法》重要内容进行梳理,同时从行政机关和律师业务的角度提出有效衔接新《行政复议法》的建议

本文作者

 韩欢欢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管律师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即将在2024年1月1日施行。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新《行政复议法》在扩大行政复议范围,优化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健全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程序,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等方面都有重大变化。本文旨在对新《行政复议法》重要内容进行梳理,同时从行政机关和律师业务的角度提出有效衔接新《行政复议法》的建议。

一、行政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二章第一节规定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法进行衔接,同时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内容上,增加了三项内容“(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将原只能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行政赔偿”和“行政协议”也纳入了行政复议范围,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的重要体现。

二、行政复议前置

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范围,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回复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对作出上述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提出新的要求,就是在作出书面回复或答复时需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值得关注的是,对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将会集中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先行审理,那么投诉人、举报人是否都能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在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一规定中并不能完全找到答案。因此在后续《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中,需对申请人的资格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定,否则可能会导致行政资源的浪费,以及与后续行政诉讼无法衔接等问题。

三、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新《行政复议法》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强化调解在行政复议中的运用,完善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对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首先是将调解工作对各类行政复议案件全覆盖。其次,将调解工作贯穿到行政复议办理全过程,同时,加大了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履行力度。


行政复议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进一步优化调解制度,重视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不断提高调解结案比重,充分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对于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深化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体现。

四、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新《行政复议法》第四章第三节和第四节分别规定了行政复议审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被申请行政复议是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案件、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案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需要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简易程序的适用也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五日的答复期限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上述行政行为之前就应当将相关证据准备充分。


在普通程序中,听取当事人意见制度尤为值得关注,新《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对于行政复议机关而言,首先,听取意见的方式可以是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如当面听取意见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必要时同步录音、录像。如通过电话、即时通讯的音视频工具听取申请人意见的,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形成书面记录。如通过电子邮箱、即时通讯的文字工具听取申请人意见的,应当截屏存档,并形成书面记录。其次,建议复议机关围绕对被申请人证据的质证意见、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损害、申请人的知情、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性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等重点内容听取当事人意见。


对于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而言,应当及时向复议机关了解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具体情况,对于真实性存疑的证据及时补强,对申请人的意见针对性地提出书面反驳意见,以便于复议机关公正全面的了解案件情况。

特别需要提示行政复议机关注意的是,在新旧法的衔接上,按照程序从轻的原则,上述程序同样应当适用于在新法施行之前未能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


除此之外,新《行政复议法》在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复议案件管辖规则、复议证据规则、复议听证制度等方面有诸多亮点,对行政复议机关和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发挥更大作用。对从事行政机关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而言,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将会有更多的行政案件围绕行政复议程序展开,同时此类案件对律师提供服务的要求也会更高,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案件代理质量。

敬业  |  求实  |  利民  |  护法  |  共生  |  感恩  |  忠诚  |  奉献  |  关爱

联系静昇

Contact J.S

电话:+86(023)88061777

E-mail:jingsheng@chinajingsheng.com

微信公众号: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01号商务楼18层

你的称呼 *
联系方式 *
咨询内容 *
所在地区 *
内容详情

Copyright©2022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渝ICP备170107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