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昇研究丨子女买房父母的出资应如何认定?
来源:未知 作者:匿名
现实生活中,父母出力为子女出资买房已成为常态,但是父母在出资购房时往往不会与子女书面约定出资的性质,因此,在纠纷发生时,双方对该笔出资款属于借贷还是赠与产生了争议。本文将针对该问题就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一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本文作者

 彭小波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部长


现实生活中,面对高昂的房价,父母出于对子女的疼爱,为减轻子女的经济压力为子女出资买房已成为常态,但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密关系,父母在出资购房时往往不会与子女书面约定出资的性质,因此,在纠纷发生时,双方对该笔出资款属于借贷还是赠与产生了争议。本文将针对该问题就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一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一、相关案列

王某与刘某于2003年6月登记结婚,王某与李某属于继父子女关系,后刘某于2022年12月死亡。


在王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的工资收入均通过微信或现金交由刘某保管,后由于李某在2020年12月(王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阳光.书香苑房屋一套,王某并于同日借款给李某支付购房款约10万余元,该款项是由刘某银行卡通过POS机支付。

二、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指南,在与本案类似的事实情况下,在当前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公正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即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因此在无任何证据证明购房款系赠与的情况下,其次结合相关案件事实,根据王某的实际情况来看,王某不可能会赠与李某购房款。王某自己有亲生女儿,王某与李某仅是继父子女关系。并且王某外出打工的时间较多,李某也在外打工,因此两人相处的时间并不多,感情并不是很深厚。其次王某打工挣钱,工资低,也无退休金,且在刘某去世前,王某的工资均交由刘某保管。现王某已60岁,在无退休金的情况下,王某靠该出借款项养老治病,因此在王某本身经济条件就不好的情况下,不可能会赠与被告这笔购房款项,更何况该款项系其唯一的养老金。


因此,在实践中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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