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昇研究 | 劣迹艺人法律问题探析
来源:未知 作者:匿名
近年来劣迹艺人暴雷塌房事件频出:学术造假、考试舞弊、出轨家暴、吸毒嫖娼、非法代孕弃养、偷税漏税、涉嫌强奸、参观日本靖国神社等……涉及艺人知名度越高,造成的社会影响越恶劣,整治力度越大,各相关合作方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多

本文作者

 王学勇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国际商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长期以来,为促进影视文化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对影视文化产业给予极大的支持和关心,制定新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进行电影文化体制改革、完善行业自律规则······文化市场也日益繁荣。作为演艺人员,本应珍惜自己的羽毛,用一部部优良的作品来回馈社会,实现自身社会价值,但遗憾的是,近年来劣迹艺人暴雷塌房事件频出:学术造假、考试舞弊、出轨家暴、吸毒嫖娼、非法代孕弃养、偷税漏税、涉嫌强奸、参观日本靖国神社等……涉及艺人知名度越高,造成的社会影响越恶劣,整治力度越大,各相关合作方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多。

一、现行劣迹艺人法律规制存在的缺失与不足

(一)对劣迹艺人的法律定义缺失,判断标准缺失

2014年9月28日,国家广电总局正式下发《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对于“封杀劣迹艺人”有了明确的规定。通知中明确点名了“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而“出轨”等道德问题则未被提及,其中还提到,除电视剧作品外,由“劣迹艺人”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节目、网络剧、微电影等也都被要求暂停播出。然而,“劣迹艺人”目前仍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现有相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也缺乏强制性。劣迹艺人由谁评判,其程序与标准是什么,社会恶劣影响具体评价因素有哪些,当前都没有量化的指标与操作细则。在实践中,也存在标准不统一、舆论代替法律、各部门各行其是的乱象。

(二)对劣迹艺人的法律惩处规则缺失,导致规则不透明,行业自律规则存在位阶低、权威不足的缺陷

2021年,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出台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21年3月1日生效。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对违反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道德建设委员会评议结果,监督引导会员单位在行业范围内实施自律惩戒措施,这是目前对劣迹艺人惩处规则中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其属于行业自律规则,我国目前对劣迹艺人专门的体系化的法律规则是缺失的。这就导致实际在对具体艺人惩处时,其处罚幅度、裁量空间过大,难以令人信服。

(三)劣迹艺人的惩处,往往殃及无辜的相关合作方,造成极大的投资浪费,尽职豁免机制不足

自广电总局封杀劣迹艺人的通知发布后,艺人失德行为所产生的风险,成为影视作品投资中重大的风险来源,也成为了行业的焦点。尤其是近年来,娱乐圈愈加频出的“封杀劣迹艺人”事件,让影视投资者变得惶恐不安。对于影视公司来说,规避艺人的潜在风险,成为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参演影视剧的艺人,一旦东窗事发成为“劣迹艺人”,不仅未播出的作品必须将其除名,甚至面临无法上映的悲惨命运,过去播出的作品也可能被牵连下架。片方的巨额投资面临无法收回的困境,上下游产业链均受到劣迹艺人的牵连,造成极大的投资浪费。

二、管控劣迹艺人暴雷风险,保护善意合作方合法权益

一部影视剧,从创意萌芽到剧本完稿、从路演融资到开机拍摄、从杀青到后期制作与公映,凝聚了无数个文艺专业人才与爱好者的心血,他们的时间、精力,投入的人、财、物,他们的智力成果,应当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为了更有效管理劣迹艺人暴雷风险,化解劣迹艺人暴雷导致的雪崩连锁反应,保护善意合作方的合法权益,建议各方从如下方面做出完善与努力:

(一)加快制定相关规范文件,完善劣迹艺人惩处细则

建议由中宣部、国家电影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牵头,与公安部、新闻出版总局等有关部、委、局联合拟定劣迹艺人惩处指导意见。对劣迹艺人的定义、认定程序、认定标准、惩处规则、复出程序、救济途径、网络公告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将对劣迹艺人的管理法治化、标准化、程序化。从而使对“劣迹艺人”的惩处有章可循。同时建立劣迹艺人信息公示系统,方便社会大众及投资者进行公开免费查询与风险评估。

(二)建立投资方尽责豁免制度

片方等无辜方,对参演艺人尽到了合理的风险审查义务,未参与劣迹艺人的失德行为,对参演艺人尽到了适当管理义务的,建议允许其采用补拍、人工智能换脸等技术,对相关影视作品修改合格后重新上映,使劣迹艺人对影视作品的影响控制在适度必要的范围内。

(三)确立劣迹艺人强制司法赔偿规则

为了防范艺人失德行为导致的损失,片方、品牌方在与艺人签订合同时,往往会增加“道德条款”。约定节目或影视作品拍摄、制作、发行及后期播放期间,如因艺人相关行为导致影视作品无法继续拍摄、无法按时播映或给影视作品的销售带来不良影响,经纪公司及艺人应当返还酬金并赔偿损失。但该等“道德条款”属于合同义务,并非法律强制义务,建议通过立法,直接将劣迹艺人的赔偿义务规定为法定义务,并对赔偿原则予以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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