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受伤的孩子被世界温柔相待,受性侵儿童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来源:未知 作者: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近日,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而近年来,性侵儿童的恶性案件呈逐年递增之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到2018年全国的法院审理结案的猥亵儿童案,平均每天超过7起,不断挑动着公众神经与心理承受底线。

岳敬华律师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环境资源与安全生产法律事务部部长

 

孙爽律师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环境资源与安全生产法律事务部律师、重庆邮电大学法学硕士

 

近日,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而近年来,性侵儿童的恶性案件呈逐年递增之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到2018年全国的法院审理结案的猥亵儿童案,平均每天超过7起,不断挑动着公众神经与心理承受底线。

 

被侵性儿童身体的创伤是可以医治的,但心灵的创伤却是无法医治的。我们都曾经是儿童,我们都希望孩子们幸福,这一直是并将继续是人类最普遍珍视的愿望。频频被报道的性侵儿童事件让我们不战而栗,我们在向侵害者怒吼的同时,也担心这些被侵害儿童心理创伤对他们以后的人生有多大的影响。在儿童性侵犯罪不容忽视的今天,考虑如何使受侵害儿童的权益得到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而在众多权益中,受性侵儿童如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不容忽视。

 

一、受性侵儿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

 

1.性侵犯对儿童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失远比物质损失严重。司法救济作为一项重要的救济手段,任何基本权利遭受侵犯的个人通过此种救济方式获得的救济结果应与其所受到的侵害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相称。在儿童性侵犯案件中,儿童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呈现出以下特点:首先,被害人几乎没有或者少有直接性的物质损失,一般来说,性侵犯案件中的物质损失主要是被害人因激烈反抗而受伤害而产生的少量医药费等;其次,被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巨大,根据儿童被害人所处的具体年龄段及成熟程度的差别,这种精神损害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对于被害人产生的严重负面作用甚至可以延续到成人时期;最后,被害人面临着潜在的远期损失,被害人主客观生存状态也往往伴随着性侵犯事件的发生而被动改变,主观性恶性结果包括被害人表现出创伤性应激障碍,呈现出自杀、精神失常、抑郁、恐惧倾向,年纪稍长的被害女童则可能产生厌恶异性、自暴自弃心理,而被害男童则可能产生严重羞耻心理、性别认知障碍问题,客观性的生存状态改变则可能是转学、搬家、家庭成长氛围的改变,而上述这些远期负面影响呈现出联动性。综上所述,性侵犯对儿童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失远比物质损失严重。

 

2.充分弥补被害人的精神损失以及民事刑事法律协同发展的需要。我国刑法仅仅保护刑事被害人就其因犯罪遭受的经济损失获得赔偿的权利,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在刑事法律主张范围之列。由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害人可以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提起经济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作出赔偿判决。2015 年,吉林市吉纤幼儿园园长强奸女童案,受害者仅得到 1098 元的治疗费和鉴定费,但对于后期高昂的心理治疗费用,法院以“尚未产生”不予支持,并且各地法院对赔偿标准执行并不一样。这致使金钱赔付往往很难满足被害人的预期。在之后2017年颁布生效的民法总则中也赋予了被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请求权是基于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或者是性自主权受到损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由此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受害人也可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此一来,民事法律明确赋予被侵害儿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刑事相关法律规范则明确排除了被侵害儿童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就其精神损害提出请求的权利,此种局面,并不适应当前民事刑事法律应当协同发展的要求,致使被侵害儿童极其重大的精神损失无法得到弥补,其权益没有得到合理的保护。

 

二、受性侵儿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建议分析

 

1.在刑法中赋予被害人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请求权。一方面为了谋求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是为了充分弥补被害人遭受的严重精神损失。进入司法程序的目的是被害者寻求救济的途径,但精神损害赔偿的缺失使得刑事司法并没有充分发挥其救济功能,也未充分保障人权。在国际刑事司法领域,精神损害被视作是被害人在经济上可以估测的损失。在其他司法地域实践中,法国、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均不排斥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被害人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赔偿令等方式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可以在刑法中赋予被害人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请求权。

 

2.明确规定受性侵儿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具体内容

(1)赔偿范围。儿童性侵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有两类: 其一,因身体受到伤害引起的精神方面的痛苦,这种是由于身体被受侵害后直接影响儿童心理的痛苦; 其二,纯粹的精神痛苦。儿童在受到侵害后,往往会表现出恐惧、不安、精神抑郁等症状,而这些症状的出现会影响受害者的生活,这种纯粹的精神痛苦往往是对儿童最有影响力的,尤其是对于孩子长大之后,会对其心理产生巨大的损害,因此,这种情况下导致的损害应在赔偿范围之内。

 

(2)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标准。关于儿童受性侵案中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应遵循儿童最佳利益保护原则,以尽可能的达到恢复社会原状为目的,由侵权人尽可能地补偿全部损失。另外在审判活动中,法官还应结合被侵害儿童的基础信息如年龄、性别等情况具体分析,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

 

 

儿童作为权利主体和国家民族的希望,其所享有各项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同样当然地应当得到尊重与保障,在其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在任何一个具备现代司法文明的国家,其有权利获得来自正式的国家司法系统为其提供的有效救济,并在参与到司法过程中以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方式、最适合于儿童的条件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益。当下,我们也可喜地看到各有权机关已经行动起来,据报道,2019年5月,上海市政法委、市检察院等16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 2019年7月4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会签《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工作暂行办法》,由此可见,我们的相关职能部门也竭尽所能,希望通过教职员工入职前涉罪信息查询等方式为孩子们建立起一道防火墙。同时我们也祝愿,对于那些曾被伤害过的孩子,能被世界温柔相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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