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
周筱梧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2025年1月30日大年初二,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水南镇春岚北路一名8岁左右的“小孩哥”将鞭炮扔进化粪池,引发沼气爆炸,多辆保时捷、林肯、雷克萨斯、路虎、奥迪等豪华品牌车辆被炸翻、损毁,现场一片狼藉。新闻出来后,网友从现场照片估算,受损豪车与道路的维修费用可能高达500万元以上,称涉事小孩家里将面临巨额赔偿,大量网友也纷纷戏称该小孩“成功”将自己变成负二代。后据官方报道,此事件共涉及8辆受损车辆,保险公司定损金额总计约28.5万元,管道、道路等市政设施的修复费用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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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管最终受损金额多少,造成此次事故决非单一原因引起,应当从法律角度厘清该事件中各方的民事责任,才能公平地确定各责任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大小。
从目前的新闻报道和现场照片等信息来看,本次事件可能属于多因一果的民事侵权案件,侵权行为可能包括涉事小孩燃投放鞭炮引发爆炸的直接侵权行为以及化粪池管理方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同时,还存在涉事小孩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和被侵权人(即受损车辆车主或使用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过错责任。具体如下:
一、涉事小孩及其监护人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事件中,涉事小孩将鞭炮扔进化粪池引发爆炸,属于直接的侵权行为人,但因其不满十六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应当由涉事小孩的监护人对该事件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若该小孩有独立财产的,如“压岁钱”等,可以优先使用该小孩的个人财产进行赔偿。
根据该条规定,若监护人能够证明其尽到了监护职责,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但在本事件中,涉事小孩监护人能够举证其尽到监护责任减轻责任的可能性较小,因为事件发生在公共场所,而非学校、教育机构等特殊场所,监护人为直接的监护责任人,对孩子的危险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和监管义务。
二、化粪池管理方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化粪池属于地下污水管网设施,应当由管理方(市政部门、物业、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定期进行清掏、运输,并对化粪池内的气体浓度进行监测,确保沼气等易燃气体浓度低于危险值。
本次实践中,若化粪池的管理方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化粪池内易燃气体浓度超标,从而因鞭炮进入继而引发爆炸的,管理方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侵权责任,至于侵权责任大小,还须进一步根据专业鉴定确定因果关系大小。
三、受损车辆车主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从现场照片来看,涉及车辆停放位置属于绿化带,而非公共道路划线停车位或其他能够合法停放车辆的场所,因此,车主自身违法停放车辆的过错行为亦是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因之一,此种情况下,车主应在自身的过错范围内对损失承担责任,适当减轻涉事小孩及化粪池管理方的侵权赔偿责任。
若车辆并非车主直接停放或在附近餐馆的引导下违规停车的,车主可以就自身承担的部分向车辆使用人或餐馆进行追偿。
除上述主要责任主体外,可能还涉及鞭炮生产厂家的产品缺陷责任、销售方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责任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此次事件的发生原因及具体细节尚未完全明晰,还有待相关部门作进一步的事故调查工作,只有通过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才能准确地确定事故的责任方,并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的大小与比例。节日期间,鞭炮引发的爆炸事故频出,新春佳节余韵犹存,各位家长一定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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