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
王学勇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国际商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赵小敏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前言
随着人们婚育观念的转变,非婚同居关系日益增多,导致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数量增多。为了妥善处理此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4月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对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性质及如何分割的问题做了初步规定,但该规定仅针对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纠纷案件,适用面较窄。现实中审判机关面临的同居关系种类繁杂,而同居期间财产权利流转法律规范缺失、法律适用标准不明确等诸多问题,导致执法尺度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
一、同居关系析产案件存在的难题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主要涉及关系性质认定及财产分割等问题。由于同居关系不像婚姻关系有明确的登记时间和法律地位,认定同居关系及其财产归属较为复杂。具体而言,该类案件面临如下几个方面的难题:
(一)同居关系认定难
首先,法院在处理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时,需要先认定双方是否存在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这通常需要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如共同生活的照片、证人证言等。在高速运转的现代社会,案涉当事人感情关系复杂,证据固定意识差,工作原因两地分居等情形,加剧了认定同居关系的难度。
其次,同居关系种类繁多,模型化难度高。根据当事人是否已婚,同居关系可以类型化为已婚婚内同居、已婚婚外同居、已婚同居和有配偶者非婚同居、均无配偶者非婚同居、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前)等复杂的情形,纷繁复杂的情形,增加了制定统一规则的难度。
(二)同居共同财产认定及分割难
根据目前的裁判实践,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但由于同居关系不具备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地位,当事人往往难以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财产的归属和性质(如赠与、借贷还是共同财产投资等);最高院的现有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存在表意模糊、界定不明等问题,同居关系中的共同财产范围及分割原则存在的争议较多,导致这类案件群众满意度低。
二、同居关系析产案件裁判规则的完善
基于上述原因,针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法律规则可以在如下方面进行细化与完善:
(一)明确同居关系认定标准,积极保护合法婚姻关系
从同居关系的内外部特征,准确界定同居关系认定标准。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的情形。这种关系通常需要从内部与外部两个方面进行认定:在内部关系中,同居男女经济收支混同、共同生活居住;在外部关系中,足以使外界认为是夫妻关系。这类关系属于婚姻之外的具有家庭功能的生活共同体,以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感情基础,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为主要特征。
从立法政策上,法律对同居关系虽不禁止,但从当事人的人格权、财产权保护,尤其是女性权益保护的角度,鼓励当事人通过补办登记取得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两人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只是基于共同生活的事实建立了同居关系,那么,在不符合事实婚姻的前提下,同居当事人的财产法律关系应与合法婚姻的有明确区别,否则难以体现社会对合法婚姻关系的支持态度。
(二)明确同居财产归属认定标准与分割的指导原则
借鉴域外经验,参照域外《同居伴侣法》或《同居伴侣条例》,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制定较为详尽的司法解释,在优先鼓励、保护合法婚姻关系的前提下,积极调整同居法律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秩序。
同居期间,按照“谁取得就归谁所有”的原则,当事人各自的收入和取得的财产仍应归各自所有,除非是双方通过共同的劳作和经营取得的财产。若当事人之间有合伙经营,可基于合伙关系适用财产共有制规定,但这与同居关系本身无关。在非婚同居关系中,如果一方在同居前或期间,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可适用《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处理。借同居关系或名义上的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解除同居关系时,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参照彩礼相关规定,可酌情返还。如同居期间一方侵犯另一方身体权或财产权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或补偿。
最后,注重调解工作,考虑个案实际情况,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法院在审理同居财产分割案件时,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尽量减少诉讼带来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在分割同居财产时,充分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并适当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确保公平合理地处理财产分割问题,以有效缓解同居关系析产案件中的冲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敬业 | 求实 | 利民 | 护法 | 共生 | 感恩 | 忠诚 | 奉献 | 关爱
联系静昇
Contact J.S
电话:+86(023)88061777
E-mail:jingsheng@chinajingsheng.com
微信公众号: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01号商务楼18层
Copyright©2022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渝ICP备170107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