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涉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劳动争议类案件之简明指引 热点研析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作者: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11-02 32次浏览
简介:针对疫情期间民事案件审理领域的相关重点法律问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最新发布了《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本文针对其中的劳动争议类案件进行的简明指引,以供大家参考。

作者   刘翔鹏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针对疫情期间民事案件审理领域的相关重点法律问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最新发布了《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本文针对其中的劳动争议类案件进行的简明指引,以供大家参考。


一、国务院办公厅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上班的劳动报酬如何计付?


答: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国务院办公厅延长春节假期属于为了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而采取的特殊防控措施,延长的假期在性质上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可以比照休息日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上述期间内上班或者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而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简明指引:

1.《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及《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2020年春节的假期为1月24日至2月2日,其中包括法定法定休假日为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其余时间为休息日。


2.《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两百的工资报酬。

二、用人单位按照政府部门要求迟延复工、复产期间的劳动报酬如何计付?


答: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上述通知要求我市各类企业迟延复工、复产属于政府为了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而采取的紧急措施。


其中2月3日-7日属于特殊时期的停工、停业期间,劳动者基于疫情防控需要而复工、复产,或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居家办公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但不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加班工资。未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予以冲抵。


2月8日、9日属于休息日,劳动者基于疫情防控需要而复工、复产,或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居家办公的,应当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简明指引:

1.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内容支付劳动报酬,但无加班工资。


2.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未上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协商优先使用各类假期予以冲抵。


3.2020年2月8日与2月9日为休息日,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三、政府规定的迟延复工、复产期间结束后的劳动者不能正常上班的劳动报酬如何计付?


答:我市规定的迟延复工、复产期间结束后,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采用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轮岗轮休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并可与劳动者协商劳动报酬支付标准,但协商支付的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因受疫情影响,劳动者在用完各类假期后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者劳动者因其他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的生活费。   


简明指引:

1.企业复工复产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灵活的方式安排工作内容。


2.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薪酬待遇,但协商后的劳动报酬不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报酬如何计付?


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但劳动者因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而被隔离治疗或者被采取隔离措施的除外。隔离期结束后,仍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简明指引:

1.《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劳动者在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仍应支付该期间的工资报酬。


2.劳动者因违反防控措施被隔离或被治疗的,用人单位不支付此期间工资报酬。


3.《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附上医疗期规定》,劳动者因新冠肺炎隔离期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不应纳入医疗期。但隔离期间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以及被确诊为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接受治疗的期间,应当享受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且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五、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确因受疫情影响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以适当延期支付,但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


用人单位确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简明指引:

1.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以适当延后支付,但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用,费用标准为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第四十六条规定,虽然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因疫情影响,无特殊情况下(具体由法院综合判断),劳动者不能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六、迟延复工、复产期间结束后劳动者不能到岗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我市规定的迟延复工、复产期间结束后,劳动者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到岗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主张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到岗的,应当由劳动者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劳动者非因疫情防控原因拒不到岗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简明指引:

1.企业复工、复产后,劳动者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到岗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违法解除。劳动者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到岗的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依规以及单位规章制度,依法解除非因疫情原因拒不到岗的劳动者。   




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诉讼时效有何影响?


答:当事人因政府采取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紧急措施而不能及时行使权利,或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因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不能及时行使权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简明指引:

1.因国务院将新冠肺炎确定为乙类传染病。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规定,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作出《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中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同时还规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中止案件审理程序,待影响消除后,恢复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