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
杨英健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本文以图表形式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以供查看。
一、经济补偿金=NX
(一)由劳动者提出
存在下表情形的,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取NX的经济补偿金
序号 | 情形 | 依据 |
1 |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提供劳动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
2 |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
3 |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 |
4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 |
5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 |
6 |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 |
7 |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
8 |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 |
9 | 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
(二)由用人单位提出
存在下表情形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NX的经济补偿金后,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序号 | 情形 | 依据 |
1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
2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 |
3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 |
4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 |
5 |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劳动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6 |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劳动者 | |
7 |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劳动者 | |
8 |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劳动者 | |
9 | 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
10 | 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 | |
11 | 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 | |
12 | 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 | |
13 | 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 | |
14 | 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 | |
15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
(三)劳务派遣情形
劳动者因下表原因,被退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NX的经济补偿金
序号 | 情形 | 依据 |
1 | 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无法履行,退回派遣人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2 |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退回派遣人员的 | |
3 | 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需要进行重整,退回派遣人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4 | 用工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退回派遣人员的 | |
5 | 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劳务派遣用工,退回派遣人员的 | |
6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终止劳动合同的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二、经济补偿金=(N+1)X
存在下表情形的,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应向劳动者支付(N+1)X的经济补偿金
序号 | 情形 | 依据 |
1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 |
2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 |
3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
三、经济补偿金=0
存在下表情形的,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序号 | 情形 | 依据 |
1 |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
2 |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
3 |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
4 |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
5 |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
6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
7 |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 |
8 |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
9 |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
10 | 劳动者死亡的 | |
11 |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
12 | 劳动合同期满,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
四、N与X的含义
(一)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N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例:
1.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5年6月,N=6
2.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5年1月,N=5.5
(二)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X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X=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且N≤12。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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