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昇研究丨工程款被冻结后,建设单位垫付民工工资路径
来源:未知 作者:匿名
本文以工程款被法院冻结为前提下,简析建设单位贸然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垫付途径。

本文作者

 杨英健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前言

通常来说,因合同具有相对性,建设单位无义务支付项目农民工工资,但若施工单位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当农民工将讨薪对象由施工单位转变为建设单位时,建设单位难免承受信访及维稳压力。此时建设单位往往会从施工单位的到期工程款中划扣部分以用于农民工工资进行垫付。


本文以工程款被法院冻结为前提下,简析建设单位贸然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垫付途径。

一、建设单位贸然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律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51条的规定,若建设单位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仍擅自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将被视为违反了协助执行义务,此时将面临被责令追回已垫付款项或在已垫付款项范围内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二、建设单位垫付农民工工资的依据

(一)法律依据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裁判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 62 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部分,最高院评价道:故在执行程序中,亦应当优先保护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在需要建设单位垫付、拨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发生时,建设单位应向执行法院说明情况,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同意。本案中,执行法院已向新兴公司发出(2017)川 01 执 1634 号通知及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因案涉到期债权经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 07 民终 2025 号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新兴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以劳动监察部门指令支付农民工工资为由抗辩,执行法院应当对案涉争议款项是否确属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新兴公司支付的案涉款项确属农民工工资的部分,即不应再依据执行工作规定第 44 条、第 67 条的规定要求新兴公司承担责任;若经审查,不是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依照规定新兴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应当指出的是,在执行法院裁定冻结案涉到期债权的情况下,新兴公司支付农民工资,应在支付款项之前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支付,而未经准许擅自支付冻结案款的行为违法。


2.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复 121 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部分,最高院评价道: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如荆宏公司(建设单位)确需拨付、垫付农民工工资,应向有关执行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同意。

三、垫付农民工工资路径

根据上文两例最高判例,我们可以看出最高院就建设单位在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前提下就垫付农民工工资问题存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要求。实体上,最高院认为保障建设工程劳动者权益尤其是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是应当首先保证的,因此即使是在工程款被冻结的情况下,支付农民工工资仍应当得到支持;程序上,鉴于建设单位已经收到执行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除提出执行异议外,建设单位垫付农民工工资前应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执行法院同意后方可支付,若未经执行法院同意便直接支付的,即使所支付的款项确实系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仍可能因程序问题而被认为违反协助执行义务而承担相关风险。


因此建设单位在垫付农民工工资前,应当书面向执行法院提出垫付申请,申请中应说明垫付理由并附劳动监察部门或建委等有关部门的垫付农民工工资指令(若有),在征得执行法院同意后方可垫付。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32条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51条

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敬业  |  求实  |  利民  |  护法  |  共生  |  感恩  |  忠诚  |  奉献  |  关爱

联系静昇

Contact J.S

电话:+86(023)88061777

E-mail:jingsheng@chinajingsheng.com

微信公众号: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01号商务楼18层

你的称呼 *
联系方式 *
咨询内容 *
所在地区 *
内容详情

Copyright©2022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渝ICP备17010736号